【案例】 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 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 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 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 去丧葬费1 000元外,其余29 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 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 2 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 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当按照( )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