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016 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相关的业务如下 : (1) 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一批设 备给我国境内 A 公司,取得不含税租金收人 200 万元。 (2) 为我国境内的 B 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取得担保收人 30 万元。 (3) 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我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给境内的 C 公司,取得收人 1 000 万元,转让时该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900 万元,计税基础为 700 万元。 (4) 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一套设备给我国境内的 D 公司,取得租金 2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租赁到期, D 公司另外支付 20 万元,取得了没备的所有权,已知该设备的价款为 120 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 A 公司应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2)B 公司应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3)C 公司应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4) D 公司应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