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A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5月10日甲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万元,应付加工费为7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2万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甲公司收回材料将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A产品。 5 月25日收回加工材料并验收入库,另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费1.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5万元;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材料投入生产A产品,此外生产A产品过程中发生职工薪酬228万元,分配制造费用181万元;5月31日,A产品全部完工入库。6月5日将该批A产品全部销售,售价2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逐笔结转。 【要求】 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相关会计分录。 (“税费” 科目须 列出明细科目,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