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5月,被假释。出狱后,因找不到工作,遂又起歹念。找到在某派出所当治安员的朋友,对他们说:“现在卖淫女都有钱,找他们弄点钱去。”当即表示同意,并一同进行了策划。一日晚,让打电话联系到一卖淫女,说好到租住的房子里。如约到达的住处,和吴某身着从派出所拿出来的警察制式服装在屋外守候。和正在性交时,和吴某破门而入。向出具了从派出所窃得的拘捕公文,要求交纳5000元,否则就送去劳教。信以为真,求和吴某等放过她,但说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张信用卡,内存约4000元。将信用卡收下,并问了密码。吴某见很漂亮,便起了奸淫的念头。说算了吧,则未置可否。吴某执意要奸淫,让“押着”在屋外守候。不从,吴某则说:“你本来就是卖淫的。再不同意,我就把你送去劳教。”吴某随后与发生了性关系,临走给了50块钱。第二天,等三人持的信用卡到某商场消费,购买了价值3800元的商品。 请运用刑罚原理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