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2003年8月20日,金额为3400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月2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3400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 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