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日,球迷(男,15岁)在观看足球比赛时认为裁判不公,纠集多人对裁判进行围攻,球迷行为进行指责,大怒,对宾拳打脚踢,经鉴定为轻微伤。观众上前进行劝阻时,打了其两个耳光,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5月1日10时,派出所讯问,但是他拒不承认,民警让其反省,只到5月2日11时,才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分局根据取得的其他证据将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为由决定罚款200元,并责令起在12个月内不得观看同类比赛。对殴打宾一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分局对其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处罚;对殴打一事,因不构成轻微伤,分局不予处理并告知其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该案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