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国家机关负责人甲掌管着本单位巨额资金,提出想借用300万元。甲碍于情面,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乙使用,后款项挥霍,不能归还。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
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170万元)、贪污罪(50万元),应数罪并罚
C.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D.
某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丙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350余万元贷给某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丙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丙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