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就将残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双方约定:由负责打捞,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违法的,遂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