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出国,服务店交由其妻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第一分店店长擅自与其近亲属张开了一家从事与服务店相同业务的企业,并出任负责人。第二分店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被起诉至法院,应诉时以第二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服务社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4月,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服务社,意欲逃避服务社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要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4)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解散服务社的行为是否合法? (7)服务社解散后,能否逃避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