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其中装饰装修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受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120万元。 在10月20日,A、B、C、D、E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F单位于10月20日下午18时送达,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重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投标函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问题: (1)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在开标后,招标人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