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2007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轿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费率为5%,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轿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已扣除手续费)和税款,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汽车厂开具了40辆小轿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小轿车3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请运输企业向协作单位开具了0.6万元的运费发票并转交给了协作单位。 (3)用一辆小轿车与空调厂家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考虑双方换入的货物均作固定资产管理,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了三年的2辆小轿车,每辆定价4.24万元销售给了某企业(该小轿车原出厂价每辆6万元)。 (5)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85万元。 (6)本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4万元,货已到达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只支付70%,其余30%下月一次付清,并支付购货运输费3万元(有货票)。 (7)进口一批汽车轮胎,进口关税为14万元,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为6万元,代征增值税10万元,货已入库,本月生产领用50%。 该企业月末计算缴纳的流转税金如下: 应纳增值税=[30×10×(1-5%)+3×10+4.24×2÷(1+6%)×6%]×17%-(14×70%+3×7%+0.6×7%+10)=53.63-20.052=33.578(万元) 应纳消费税=[30×10×(1-5%)+3×10]×5%-6×50%=15.75-3=12.75(万元) 要求:请按税法规定,分析该企业当月纳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包括开具专用发票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