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红梅结婚后,的父母为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35万元),供和红梅婚后居住。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因资金不足,于2007年3月将这套房屋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1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7年5月,在房屋的前院修建了一车库。2007年9月,因业务需要,全家搬迁到北京,房屋无人看管。于是将房屋租给斌,租期2年,但并未告知斌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斌入住后,经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耗资2万元。2008年1月,因急需周转资金决定出卖该房屋。因经济上的原因,斌没有买下该房屋,于是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并对说明房屋出租和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此次房屋买卖,银行并不知情。2008年3月,银行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债务,银行将该房屋拍卖,卖的价款为32万元,房屋被黄海购买。为此,当事人之间为房屋的租赁权、抵押权以及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和工商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