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当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 (1)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 (2)上述各法院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