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 CONSOLIDATOR ,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4 年 9 月 15 日 ,该无船承运人在 KOBE 港自己的 CFS 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 20 英尺 的集装箱,然后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 2004 年 9 月 18 日 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 CY/CY 交接的 FCL 条款下的 MASTER B/L 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 CFS/CFS 交接的 LCL 条款下的 HOUSE B/L 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 2004 年 9 月 23 日 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 CY 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 CFS 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 2004 年 9 月 25 日 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 1 )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 2 )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 3 )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