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费310元,保期1年。在保险期内,D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在行驶中将一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撞翻,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D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立即奔赴现场查勘定损,发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全与投保单一致,但肇事车辆是一辆农用三轮车,而投保单则是一辆两座位的摩托车。按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机动车辆摩托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交付保险费31O元,而农用三轮车应交付保险费1370元,经与被保险人交涉,被保险人认定是笔误,当时将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写错了。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如果保险公司未发现摩托车与农用三轮车的差别,将赔偿金额5万元让被保险人领走,此案又属什么性质,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