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巨额保险能够获得赔偿吗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代理人对“信诚(运筹)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提交了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根据信诚人寿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投保10小时后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认为因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承保,请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家人称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你认为能够得到200万元附加险的索赔吗?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