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0日,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设计)与宏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双方约定:设计为宏图公司设计标志性建筑“科技之光”,并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将方案交付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接到方案后支付设计款17万元;合同订立时,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设计2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一方违约时,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同年7月,宏图公司向某外地设计单位直接购得类似工程的设计方案,仅花费9万元,便以“设计工作效率太慢,没有及时公司通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为由函告设计,要求解除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如果宏图公司违约成立,设计可以如何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