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非股份制试点企业)2009年有关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350万元; (2)2008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弥补期未满; (3)未按期缴纳税金,支付罚款和滞纳金1万元,已列营业外支出; (4)该企业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按应收账款的余额的5%o提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000000元,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15000元,原“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5)利润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3000元: (6)包括收到已扣缴所得税的股利收入55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30000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支付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0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