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