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镇莱酒厂2018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高度薯类白酒100吨,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30000元,增值税51000元; (2)购人包装容器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 款80 00元,增值税13600元,款未付,发票通过认证。 (3)支付上述包装容器运费1 000元,装卸费200元,取得普通发票。 (4)订购包装箱一 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已付,发票未通过认证。 (5)支付上述包装箱运费50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 (6)领用80吨高度薯类白酒勾兑成200吨中度酒。 (7)销售中度酒1 500箱(每箱12瓶,每瓶0.5公斤),每箱含税售价180元。 (8)将200箱中度酒发给职工用做福利,将300箱中度酒做礼品送给关系单位。 (9)发出包装箱10个,每个收取押金50元。 (10)当期到期未收回包装箱30个,账面押金1 500元。要求:计算该洒厂9月应缴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