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2岁,某市公安局刑警队副支队长;,女,30岁;某服装厂职工,系之妻;,女,24岁,某企业职工。 1998年11月,之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求帮忙将其夫放出来,许诺一定给予重谢。说:“有罪无罪不是公安说了算的,必须是检察院、法院来决定的,你给我再多的钱,这件事也没有办法帮忙,这是犯罪的事情,会坐牢的。”当天晚上,将此事告诉妻子,“笨蛋”、“送上门的不会捡”等,并说:“你害怕什么,找你舅舅说一声不就解决了吗(的舅舅系该市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你拿能知道?人又不是你放的,担什么风险?”仍然说:“这是要坐牢的。”大骂:“嫁给你这个穷光蛋,恐怕我俩的日子长不了。”第二天,直接去找说:“你找我家人办的事,是要花钱的。”表示愿意花钱,并问需要多少。说:“不能少于 5万元。”当即答应当天晚上将到。随后到检察院找张的舅舅,谎称是自己好朋友的丈夫,请其帮忙放人,被婉言拒绝。当天晚上,将5万元现金送到交给后离去。随后,说:“钱我已经收下了,事情你办不办?”表示试一试。 在之后的一里,数次找要人,见颇有姿色便谎称已经对检察院说了,但同时表示自己对钱没有兴趣。见意在自己,又有权势,便提出愿意陪以换取放人,答应后,二人在宾馆住宿多次发生性关系。数日后,张的舅舅打电话给说起来找自己说情一事,回答说:“妇人之事,与我无关,根本不用理她。”一个月后,因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便到公安局大闹并说:“得了人,拿了钱不放人。”遂案发。 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共同)受贿罪逮捕,以(共同)受贿罪逮捕,以行贿罪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上列被告人是否犯有所指控的罪,请分析该案的性质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