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系大学学生,2013年3月10日,在考试中替考。的替考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听从监考人员的劝导,当即承认替考作弊的事实,事后又积极配合调查,查清事实。4月15日,大学召开“2013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该会议决定开除学籍。该会议决定的内容中无记载对于作出开除学籍予以讨论的内容,亦无记载开除学籍应当适用具体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同年4月24日,大学作出2013第58号处理决定,对考试作弊的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大学未书面向送达该决定。同时,大学无证据对予以开除学籍的向履行了告知义务,听取了的陈述申辩。 【关联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49条 考试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问题】 1、本案为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并说明依据。 2、大学开除学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并说明理由。 3、大学开除学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