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 某公司按 FCA 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 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 10 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案例 2 : 新加坡 A 公司与马来西亚 B 公司订立 FCA 合同,购买 500 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 B 公司所在地。 2015 年 7 月 3 日, A 公司派代理人到 B 公司提货, B 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 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 B 公司帮助装货, B 公司认为已履行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 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 3 日后 A 公司再次到 B 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 3 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 10 %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案例 :3 : 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 条件向巴基斯坦 A 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 , 货价 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 email 向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 , 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