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X13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日,蓝天公司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成本为7万元。为了促进销售,蓝天公司同意给予甲公司5%的商业折扣。商品已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存入银行。 (2)12日,蓝天公司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总售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40万元。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蓝天公司已于当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12月20日付款。 (3)21日,蓝天公司以其生产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该批商品的市场售价总额为45万元(不含税价格),成本总额为30万元。 (4)25日,丙公司发现上月所购蓝天公司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蓝天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让。蓝天公司经调查发现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决定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此前蓝天公司已经确认了该批商品的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30日,丁公司因上月所购蓝天公司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退货。蓝天公司经调查发现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同意丁公司的要求,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该批商品货款为50万元,成本35万元,至退货时蓝天公司尚未收到货款,也没有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