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08年4月1日,临江县人民法院对诉武文才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武文才向交付价值5万元的ABC三台机器设备,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武文才缴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机器设备交与。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5月17日,向临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负责执行。在执行中,武文才的朋友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台设备为其所有的财产。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依法定程序裁定驳回了的异议。6月12日,与武文才告知,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台机器折价成人民币2.5万元,武文才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交付;C机器折算成人民币2万元,在2008年8月底之前将2万元现金交付与。6月30日,武文才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5万元现金。2008年8月,由于武文才不愿交付剩余的2万元现金,向临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临江县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武文才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E三台设备交付,退还2.5万元现金。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与武文才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4.临江县法院接受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5.假设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