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在译名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6个月了,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该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不能胜任工作。 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拒绝,要求二次进行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仍安排车间清洁员,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理睬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