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是Z市市民,(女)是所雇的保姆。2000年5月,到家做保姆;2005年7月,的邻居发现头部、面部损伤严重,遂关切询问,告之是其雇主殴打所致,邻居让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慑于淫威,未敢告。于是邻居代替(未取得书面授权)向法院提出了控告。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发现的伤情很严重,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询问。说,自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以不讲卫生、偷懒等借口,多次用拳头、铁锤、擀面杖、金属筷等对她进行殴打,致重度伤残。经调查,多名的邻居证实经常听到被打时发出的惨叫声。再进一步勘查,在家的客厅天花板上、门框处、的卧室枕套处,提取到多个血迹样本,经DNA鉴定,与基因相同。于是对提请批捕,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在法庭上,拒不承认殴打的事实,一再坚持的头部、面部伤害是一场交通事故所致。公诉人提供了一份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头部受伤非一次性暴力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点。同时,法庭查明,所称的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也无任何记录。于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武大2009年研)问: 邻居代向法院提出的控告是否属于刑事自诉?为什么?该邻居的控告在刑诉法上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