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11 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进口实木地板 A 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10 万元。 ( 2 )从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 1.6 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 A 的 20% 和未经涂饰素板的 70% 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 B ,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 B 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60 万元。 ( 3 )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 B ,不含税销售额 20 万元,合同约定当月 15 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 20 日支付该笔货款。 ( 4 )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 C 作价 300 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 260 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 280 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 32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 5% 、成本利润率为 5% 、进口关税税率为 30% ;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 )计算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 2 )计算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