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为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处购人某品牌空调500台,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台,每一台2000元,总价款100万元,并约定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先预支了20万元。甲在交付了400,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运送货物,但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台空调。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建材(价值30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100台空调运送至。后多次催要货款,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至今仍拖欠乙100万元货款,遂要求代为还款。 问题: 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台果真存在质量问题,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乙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