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内居民企业 2012 年发生下列业务: ( 1 )销售产品收入 2000 万元; ( 2 )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 0.3 万元; ( 3 )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 60 万元; ( 4 )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 10 万元; ( 5 )取得国债利息 2 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 50 万元; ( 6 )全年销售成本 1000 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 万元; ( 7 )全年销售费用 500 万元,含广告费 400 万元;全年管理费用 205 万元,含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全年财务费用 45 万元; ( 8 )全年营业外支出 40 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 20 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 10 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 2 万元; 其他资料: 1 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单独归集记账发生额 80 万元,尚未计入期间费用和损益; 2 企业当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一台,取得并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90 万元,增值税 15.3 万元,已按照规定入账并计提了折旧。 要求计算: ( 1 )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 2 )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 3 )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 4 )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 5 )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 6 )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7 )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