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0年2月18日成立了个人独资建材公司。从2012年6月~10月拖欠了增值税11.79万元。市国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13年3月17日,国税局再次派人向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一直未缴纳。 国税局经过局长批准并书面通知银行,查看了银行账户,发现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经过局长批准,2013年3月24日扣押了个人的一部价值5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在扣押期间,没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国税局2013年4月28日委托市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市国税局支付查封、保管、拍卖相关费用20000元,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1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公司会计。 此后,国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每次催要,国税局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国税局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 问题: 1.公司欠税,国税局扣押的私人轿车合法吗? 2. 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国税局却扣押了个人价值5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 3. 国税局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