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 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 000元,增值税10 2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继续加工A产品。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4)生产A产品领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职工薪酬50 000元,分配制造费用30 000元。 (5)A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6)A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收取价款7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19 000元。 (7)结转A产品销售成本。 (8)结转销售A产品消费税。 (9)实际缴纳消费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