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7年12月初,甲公司库存A材料4 000公斤,实际成本为200万元;库存B材料4 500公斤,实际成本为135万元;库存C材料6 000公斤,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甲公司发出材料按先进先出法计价。2007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2日,财产清查时,发现B材料100公斤,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万元,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为0.51万元,原因尚待查明。 (2)4日,委托乙公司将C材料深加工为更高级的B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协议公司发出C材料3 000公斤。 (3)7日,购入A材料5 000公斤,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250万元,增值税42.5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4)10日,以库存现金支付7日购入材料的挑选整理费0.05万元。 (5)14日,将购入的A材料验收入库,入库时发现短缺100公斤,其中20公斤确认为途中的合理损耗,其余的80公斤经查为对发货,已经同意退款,并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款项未收到。 (6)23日,以银行存款公司支付不含税加工费60万元,消费税20万元及增值税。 (7)27日,B材料加工完成后全部运回验收入库,入库数量为2 000公斤,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运输费,取得的运费普通发票注明运输费0.465万元。 (8)31日,确认当月1日B材料属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并列示有关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