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等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等为该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却被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以''的名义进入济宁就读。在就读期间,仍然使用等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从毕业,其父亲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继续以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 1999年在得知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之后,以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问题:(1)被告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什么性质的权利?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