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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的产品为应纳增值税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笔结转。所得税税率25%。公司2012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B公司赊销甲产品一批,销售价格535 000元,产品成本305 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应收账款计提20 000元坏账准备。 (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当年收到第一笔款项10 000元,已存入银行。 (4)收到B公司甲产品退货。该退货系公司20×7年售出,售出时售价共计2 000元,成本1 750元,该货款当时已如数收存银行。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项,退回的甲产品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不属于日后调整事项) (5)年末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40 000元,公允价值为41 000元。 (6)计提已完工工程项目的长期借款利息3 000元(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5 000元,销售费用2 000元。 (7)销售产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 400元,的教育费附加600元。 (8)计算并确认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编制公司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除“税费”科目外,其余科目可不写明细科目)。 (2)编制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