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2 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介绍,在 2 月 20 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 2002 年 10 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 250 平米旧房于 10 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 2000 元,租期 30 年。 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 2002 年 9 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5) 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 2003 年 1 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