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进度款。2006年初承包人街道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6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进度款。承包人计划2006年5月完成当月工程量约5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时,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6年5月,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公司工程款支付能留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止施工,并愿意与贵公司协商解决后续时以。”本案例中,承包人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