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大洋公司2017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甲产品一批,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同时代垫 运杂费5.0元,按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现已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 未收到。 2.收到售给甲公司的货款以及代垫的运杂费,已存银行。 3.企业预付乙公司购货款20000元。 4.企业收到乙公司发来的原材料,买价16239元,增值税税额2761元。余 款已收存银行,材料也已验收入库。 5.企业除销一批货物给丙公司,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付款条件为4/10、1/30、n/60。 6.丙公司于第10天偿还货款。 7.企业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售价50000元,因批量销售,给乙公司10% 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税率17%,货款尚未收回,商品已发出。 8.总务部门领用定额备用金1000元,以现金支付。 9.收到丙公司交来的包装物押金1800元,存入银行。 10.总务部门前来报销办公用品费用280元,审核无误,以现金补足其定额。 要求: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