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CIF供货合同,供应大豆。为履行供货合同,A公司口头委托B公司负责采购大豆和订舱,B公司则又以自己的名义口头委托C公司向船公司订舱,并约定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清洁提单。C公司接受委托后也以自己的名义向D船公司订舱并安排货物顺利装船。货物装船后,D船公司要求先行支付运费才能签发“运费预付”提单,为此,C公司向船公司支付了运费后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并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并未如约支付运费,理由是A公司仍未支付运费,因而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为由未能向B公司支付运费。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如下问题: (1)在此案中,A公司与D公司的身份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它们之间有无直接合同关系,其判断依据是什么? (2)说明B公司与C公司的身份,并说明其依据。 (3)C公司是否有义务向D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司追偿已支付的运费? (4)C公司在此案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