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已知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 (1)销售高尔夫球具,开具的专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3.4万元。 (2)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配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万元,支付加工费为1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已经经过税务机关认定。该批球具配件收回后直接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5万元。 (3)为进行生产,本月购入一批高尔夫球具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增值税税款分别为60万元、7.8万元,本月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并全部投入生产。 要求:计算该高尔夫球2019年5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