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销售不动产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的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该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公司采购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4000元,发票账单已经到达,增值税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经支付。 (2)公司采购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65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企业开出并承兑不带息商业汇票。 (3)销售甲产品(应税消费品)5000件,不含增值税的单位售价为250元,单位成本为150元,货款尚未收到。 (4)支付上述采购B材料的货款。 (5)购入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为900000元,增值税额为1170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发生安装调试费用3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及安装费用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已交付使用。 (6)收购农夫产品,实际支付价款160000元,农副产品已验收入库,增值税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