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8 年 10 月发生如下 事项: (1)进口钢材一批,支付给国外的购货款 120 万元、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 11 万 元、保险费 13 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将一批 A 型电冰箱赊销给乙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11 月 15 日付款。11 月 18 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 1040 万元;乙公司于 12 月 5 日支付货款,12月 7 日收到了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一批压缩机销售给某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人 27.84 万元。 (4)将自产的 10 台 A 型电冰箱(总成本为 3.5 万元)赠送给当地的敬老院。 (5)将新试制的 2 台 B 型电冰箱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成本共计 1 万元,市场上无 B 型电 冰箱的销售 已知:甲企业进口钢材的关税税率为 7%;A 型电冰箱当月平均不含税售价为每台 0.75 万元; A 型电冰箱和 B 型电冰箱的成本利润率均为 10%;增值税税率为 16%;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期均已通过认证。 价格。 甲企业上述事项(2)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