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3)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4)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