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商家出售美国牛肉 职业打假人获赔18万元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日至9月20日期间,在经营的个体户商行分三次共计购买了标识“Swift(美国品牌)”牛肉167.03斤、牛仔骨1278.9斤,付款49610元。交易发生后,向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美国牛肉。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行存在采购涉案牛肉制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登记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案涉牛肉)等违法事实,责令该商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停止销售中文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双方就退货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返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款并承担误工费、冷藏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等。 案经庭审,双方争议较大。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证据材料充分发表举证质证意见,并对相关法条、类似案件的生效裁判进行解读。经多次组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货款、赔偿款共计18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牛肉制品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以及第九十二条关于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规定。根据《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双方在本案中就赔偿金争议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精神,一方面,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引导消费者尊重敬畏法律,树立权利义务边界意识,依法、理性行使权利,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本案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既体现了对不当经营的惩戒,也限制了牟利性打假行为。 案例二:产品与不符无印良品遭起诉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8年9月在无印良品门店购买了不锈钢组合架丨橡木搁板套装(大)3组、(小)1组。共计货款10836元。之后,吴某偶尔从网络媒体发现关于无印良品商品的负面信息,后经观察发现橡木搁板材料异常,发现搁板根本不是店面、商品标识及发票注明的橡木板,而是普通人造模压板,仅在外表进行了贴。吴某与无印良品门店反复协商退货及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无印良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吴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材质问题是家具类消费中消费者关注和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本案中,无印良品门店在案涉家具类商品的标识中将人造模压板表述为橡木板,标识与实际材质不符,明显存在着引人误解的虚假行为, 如果有人把职业打假作为一个创业项目,您是怎么看的?请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