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2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 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12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12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因为资 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 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一叙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