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该企业2014年7月初“原材料”账户为借方余额135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为借方余额11961.40元。7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4 日,上月甲企业发来的在途A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该批材料实际成本75400元,计划成本77700元。 (2)10 日,企业采购A材料,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0元,运杂费1600元(其中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70元),货款1303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计划成本为10000元。 (3)12 日,企业购入A材料,价款150000元,增值税税额25500元,该企业已代垫运杂费2000元(其中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1元)。企业签发并承兑一张票面价值为177500元、1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结算材料款项,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计划成本为160000元。 (4)15 日,向丙企业采购B材料4000千克,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该企业已代垫运杂费2400元(其中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8元)。货款共1779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5)25 日,向丙企业购买的B材料已运达,实际验收入库3930千克,短缺的70千克属定额内合理损耗。B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38元/千克。 (6)26 日,按照合同规定,企业预付购料款50000元,已开出转账支票支付。 (7)28 日,向丙企业购买B材料,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该企业代垫运杂费1800元(其中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70元),货款共118800元已用银行汇票存款支付,材料尚未收到。 (8)31 日,企业采购A材料,发票账单等已收到,材料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运杂费为900元(其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2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计划成本为60000元,货款尚未支付。 (9)31 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本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38000元,其中:生产领用396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45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67000元,在建工程领用30000元(不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要求 (1) 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 计算7月份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并分摊领用材料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