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存货跌价准备。长城公司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2×16年和2×17年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16年4月30日从外地购入甲材料1000千克,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另发生运杂费及装卸费10.6万元(运输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入库。 (2)2×16年5月10日,所购甲材料到达企业,验收入库的实际数量为980千克,短缺20千克,经审查系定额内合理损耗。 (3)由于该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导致上述甲材料一直积压在库。甲材料2×16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59.5万元和59.9万元,可变现净值的变动是由同一因素引起的。 (4)2×17年1月1日,长城公司将该甲材料以6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假定出售材料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出售所得款项已经存入银行。 要求: (1)编制甲材料采购入库以及6月30日和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分录。 (2)编制2×17年1月1日出售甲材料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