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2013年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是大学毕业,他们同时被单位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试用期半年。二人在试用期间工作都很认真。2014 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自己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的劳动合同。3月,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