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 (1)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该女工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 问: (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