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赵某、和D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和独立,独立候选人和的任职情况如下: (1)赵某,拟任,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5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2),拟任独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3),拟任独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2)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3)是否符合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的资格?并说明理由。